灵宝法院网讯 本是负责押运的好兄弟,岂知由于王某驾驶车辆一时疏忽,超车时未与前面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造成车内的好兄弟刘某性命全无。近日,灵宝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8年12月14日6时5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三门峡市保安押运中心某守押队轿车沿310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焦村收费站东500米处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轿车相刮后,撞向路边树木,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及乘车人刘某、代某受伤,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车辆超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代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刘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工伤死亡事故经济补偿协议,补偿其家属26.5万元。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妻子许某6000元,现已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韶辉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