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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己之私向人行贿 触犯法律领刑一年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09-11-30 09:43:21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为了一己之私,向他人行贿,以达到多领钱财的目的,最终财梦未圆却身陷监牢,这真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灵宝法院对这起行贿案作出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赵晓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6年元月份,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在豫陕界服务区扩建征地期间,被告人赵晓明为虚报被征土地附着物价值,前后分两次共向负责清点工作的张东(已判决)行贿2.5万元,张东利用其清点地面附着物的职务便利,使被告人赵晓明虚报冒领附着物补偿款30余万元,案发后赃款30万元予以收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晓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认为其在2009年9月15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行为是自首,因被告人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在追逃期间投案,其到案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赵晓明案发后能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