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初中肄业的杨某军、叶某刚等人终日无所事事,但却做着发财的春秋大梦,不学无术的他们最终将发财美梦做到了绑架孩子的勾当上,欲绑架孟某得以发财,有了犯意的他们 “分工协作”,上演了一出绑架丑剧,最终这出丑剧以公安机关的成功侦破而告终,他们的发财梦也由此破灭。11月13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叶某刚有期徒刑十一年、崔某有期徒刑十年、屈某康有期徒刑八年,并处30000至50000元不等的罚金。
2009年6月4日早8时许,被告人杨某军伙同被告人叶某刚、崔某、屈某康经预谋后,由叶某刚提供信息,杨某军、崔某、屈某康三人在被害人孟某(女,6岁)上学的路上将孟某劫持、绑架到陕西省洛南县寺耳镇墁里村,后杨某军给孟某之父孟某超打电话索要现金20万元。在绑架过程中因事情败露,被告人杨某军等人将孟某丢弃后逃窜。后在孟某回家后被告人杨某军等人仍打电话向孟某超索要赎金,孟某超未给钱。案发后,灵宝市公安局于2009年6月21日凌晨,在陕西省渭南市将被告人屈某康抓获,被告人屈某康如实供述了绑架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杨某军与崔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军、叶某刚、崔某、屈某康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绑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屈某康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崔某、屈某康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的规定,属“情节较轻”的量刑档次,理由不当,法院不予采纳,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