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因修复电话线缺少人手,原告无偿协助其修理,但在协助过程中,原告不幸摔成重伤, 被帮工人应承担责任。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无偿帮工引发的赔偿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宁某文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2009年4月20日,原告灵宝市焦村镇李家坪村六组村民宁某文因家里的电话不通,多次给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打电话让其修复。被告焦村支局工作人员蒋某、尚某于4月24日到宁某文家中查看,发现主要原因是户外皮线老化,需要更换。4月30日下午7时,蒋某打电话委托李家坪村电工宁某荣帮忙为宁某文家更换电话线。宁某荣接受委托后赶到宁某文家,在施工过程中,宁某荣在电线杆上绑电话线,因需更换线路较长,约120米电话线摩擦住路边的高空树枝,宁某文拿梯子上去帮忙拉线时,从梯子上掉下来摔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宁某文在帮助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施工过程中摔伤致残,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本公司和宁某文之间不存在帮工和被帮工的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根据查证事实和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在帮助被告施工过程中摔伤致残,无论被告是否主动叫原告帮忙,被告当时未明确拒绝帮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解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为治疗伤残而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