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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车过路压毁民宅 侵权车主被判赔偿
作者:杨晓峰  发布时间:2009-11-09 15:03:04 打印 字号: | |
  拉着几十吨重的金晶粉,在路过他人住宅时,不幸路基下陷,车辆侧翻,撞塌该房屋院墙及屋内家用物品,导致对方损失近十万元。今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毁坏财产引发的侵权案,判决被告姬某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7月28日,被告姬某雇用的司机驾驶其所有的红岩金刚货车给被告王某旺拉运金精粉,途径豫灵镇东桥村果园组王某的房后,因路基下陷车辆侧翻,致原告王会民的院墙被撞塌、房屋受损、房屋内的彩电1台、音响1对、家用电器物品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姬某的司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会民对事故无责任。本案在审理中,经原被告协商后,本院委托三门峡豫西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房屋现状是否是危房进行鉴定,证明王会民的上房危险等级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其厢房危险性等级评定为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建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姬某的车辆发生侧翻事故造成原告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受损,被告姬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春旺是车辆所拉货物的货主,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姬某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王某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