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强奸他人法理难容 害人害己牢中度日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09-11-05 09:09:45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在这起强奸案件中,犯罪人员大多为不满十八周岁的孩子,花季的他们本应在阳光下快乐地挥洒自己如诗的青春,然而,他们却受心中邪念的驱使,图谋不轨,将罪恶的黑手伸向另一位年轻的女孩身上,大错已铸,悔恨已晚,迎接他们的是四至十年不等的牢狱生涯。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上述四被告人高明、刘超、郝晨、罗轩有期徒刑十年、六年六个月、五年、四年。

  2009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超在灵宝市某村卫生院帮助被告人高明的小孩看病时,刘超提起罗轩在其位于灵宝市某镇西街租住的房屋内和黄某某(15岁)发生性关系一事。二人共谋用安眠药让黄某某喝下去实施强奸,高明又交给刘超5元钱,让刘超从卫生院买来10片安眠药,随后,刘超打电话让郝晨、罗轩从租住房赶到该卫生院,高明提出将药片放入伊利优酸乳饮料中,让被害人黄某某喝下去再实施强奸的计划,郝晨、罗轩均表示同意。凌晨2时许,被告人郝晨买来优酸乳,罗轩用打火机将三片阿普唑仑药片碾碎,高明用吸管将碎药片放入优酸乳内。被告人刘超先去,随后郝晨将含安眠药的优酸乳拿到租住房内,刘超自己先喝,哄骗黄某某将优酸乳喝下。被告人刘超、高明、郝晨先后在租住房内将黄某某奸淫,其中被告人高明强奸时,由于黄某某反抗,未得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明、刘超、郝晨、罗轩共谋后结伙轮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明、刘超、郝晨、罗轩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刘超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被告人郝晨、罗轩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郝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