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由于经济纠纷,昔日的合伙人对簿公堂,经过法院的多次的审理,为双方作出了最后的定夺,此时,本应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赵明却无视法律,非法转移财产抗拒执行。法律岂能当成儿戏,赵明的违法行为最终换来了法律的严惩,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赵明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赵明于1995年与王军、李峰等人合伙开矿发生经济纠纷,经过一审、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赵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军支付30万元及利息,三门峡中院执行人员在王军的申请执行下,将赵明家中堆放的金精粉等财产查封并进行了评估作价,同时告知赵明的妻子,未经法院批准,查封财产不能转移、变卖。然而,该财产被查封不久即被转移,三门峡中院对被告人赵明予以司法拘留,并处罚款1000元。随后,因赵明不服该判决,提起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经审理后,省高院于2008年4月24日维持本院1998年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赵明在明知自己败诉的情况下又将其房产卖与他人,得款20万,在得到房款后有能力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没有履行。2009年2月25日,赵明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明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观点,有失偏颇,不能成立,遂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