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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组长私拟协议占财产 集体财产无理被占应返还
作者:马淑娟 杨晓峰  发布时间:2009-10-15 15:28:59 打印 字号: | |
  曾经是村民小组的组长,卸任后却私自拟定合同,占用该组的集体财产长达数年,造成集体财产损失严重。近日,灵宝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侵占集体财产的案件,判决被告方返还侵占原告的集体财产,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原告灵宝市涧西区某村五组在该村敬老院南建有一纸箱厂。1995年3月被告郭某承包该厂,承包期三年。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被告仍占用该厂。2002年3月,郭某被选为该村五组组长。2008年1月,郭某未经该组组民会议同意,擅自拟制一份租赁协议,由郭某承租该纸箱厂10年,让该组组民代表及会计签名。2008年年底,被告郭某不再担任该组组长,却仍然占用纸箱厂,导致原告无法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利用其担任组长之便,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自拟协议将集体财产租给自己,该协议依法无效。被告应当搬出纸箱厂,停止侵权。但被告拒不搬出,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