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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伤害两次侵权 非法扣车判返还
作者:赵学仁 杨晓峰  发布时间:2009-10-15 14:58:48 打印 字号: | |
  因遭到故意伤害,竟两次非法扣押对方营运客车,无奈对方将扣车者告上法庭。10月13日,灵宝法院审理一起矛盾重重的返还财产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薛某返还原告薛某某所有的客车,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原告薛某某购买了一辆营运客车挂靠在灵宝市公交公司从事营运。2008年7月2日,原告之子薛某刚与被告薛某召打架,薛某刚持刀将其砍伤,造成薛某召七级伤残,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案发后,原告的客车开出公交公司大门时,被告薛某召的哥哥薛某直将车拦住,要求与原告协商薛某刚与被告薛某召打架之事,因协商未果,薛某直将车强行开走,原告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返还车辆。在本院主持下,原告取回其车辆。但在车辆被返还当日,被告再次因打架受伤之事以要求被告赔偿为由将原告车辆扣押至灵宝市阳平镇一铁矿冶炼大院内,导致原告一直找不到自己的车辆,损失严重。2009年7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无法定程序任何公民无权扣押他人财产。原告之子薛某刚故意伤害被告薛某召致其七级伤残,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但此责任以薛某刚财产为限。被告扣押原告车辆,无法定理由,应当返还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