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合同违约导致原告不能享受合同目的地案件,违约者被判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006年,被告张某所在地公司决定建设职工集资楼。被告享有集资名额。同年经中间人介绍,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集资房名额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集资房名额转让给原告,原告分期支付被告房款;被告负责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及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付房款135060元。2009年集资房竣工后,被告持原告给的交款凭据到公司领取了房屋钥匙。但在双方交付钥匙时,被告认为公司给集资建房户免费安装的太阳能设施属于职工的福利,原告应向其补交太阳能的价款,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意见,被告拒绝交付原告房屋钥。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的转让合同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被告张某不交付房屋钥匙,已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