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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论理变革
作者:张生红  发布时间:2009-10-13 08:57:13 打印 字号: | |
  屈指算来,我在河南省灵宝市法院已经工作了二十个春秋,我亲身感受了裁判文书论理从不讲论理到片面论理再到逐步完善论理的变革过程。

  1990年我从学校毕业到法院工作,先干书记员、法警工作。除庭审记录、值庭、下乡调查外就是校对、送达法律文书,装订卷宗了。对裁判文书印象较深刻。当时受纠问式审判方式限制和影响,裁判文书根本不讲论理。论理部分只写明控辩或诉辩案由,接着写几句裁判目的的大话、空话和套话,就开始引用法律条文直接判决。文书中无犯罪该当性、有责性、违法性及法律关系的论理,也不存在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对控辩或诉辩主张不加理会,对有异议事实更不提及。裁判的说理性、公正性、公开性反映不出来,被群众称为“不讲理的判决书”。

  随着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正式颁布实施,进一步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法院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受到极大冲击。裁判文书改革势在必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使裁判文书写作得到了初步规范,裁判文书论理性也得到了确定。这一时期的裁判文书论理受纠问式向控辩式过渡的审判理念影响,裁判文书说理属片面的论理。查明事实结束后,只罗列证据名称,并未写明证据证明的事实及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论理开始涉及犯罪该当性、有责性、违法性及法律关系问题。但受“言多必失”错误落后观念影响,论理蜻蜓点水,不敢多说,不敢深说,只怕言多必失。裁判文书缺乏认证分析,看不出事实认定过程。说理不透彻、不充分,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看不明判决结果的由来。对双方的主张避而不答,对有异议事实忽略不提。裁判文书论理形成僵硬的公式化模式,出现千案一面的局面。极大地影响着公正司法的形象。

  1997年,随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控辩式审理方式的全面推进,裁判文书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并适应变革的要求。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的载体。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它不仅使刑事诉讼文书论理性得到完善,也带动影响了民事、行政诉讼文书论理性不断走向完善。如今的裁判文书论理,不仅列举所有证据名称,而且叙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体现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论述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作出分析。论述犯罪的该当性、有责性和违法性,阐明对被告人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及理由,论述案件法律关系的构成和违约、侵权等的责任。对控辩或诉辩双方提出的关于法律关系性质、法律适用及处理方面的不同意见给予明确回答,并阐明理由。道理讲得透彻,讲得全面。辩法析理,定纷止争。使当事人赢得有理,输得明白,达到案结事了。真正体现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权威、文明的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