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村集体分给自己的承包地面积不足为由,强行耕种他人承包地,导致他人无法按季节正常生产,经多方多次劝阻,拒不退出所霸占土地,近日,三门峡市中院维持灵宝法院一审判决判令雷某父子二人无条件退出侵占孙某的7亩土地,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190元。
2005年1月10日,孙某的同乡刘某、李某承包了西闫乡雷家营村村北80亩土地,承包期10年,承包费每年每亩170元。2007年7月21日,刘某、李某将上述土地转包给孙某承包经营,孙某于同年10月18日向雷家营村委缴清了两年(2007—2008)的承包款27200元,该村委向孙某也出具了承包费收据。2008年3月,雷某父子二人以村集体分给自己的土地面积不足为由,强行耕种了孙某承包地中的7亩土地,导致孙某无法按季节进行生产。发生纠纷后,孙某多次制止,要求雷某父子退出土地,但雷某父子百般借口拒不退出,孙某又报请西闫乡派出所民警和西闫乡政府包村干部到现场制止,均无济于事。孙某无奈诉至法院,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雷某父子无理辩三分,拒不退出。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外人刘某、李某与雷家营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为有效协议。在承包期间,刘某、李某将其所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孙某,孙某依原协议约定缴清了以后两年的承包费,且该村委会出具的承包费收据上也明确注明交款人系孙某,故应视为该村委会对刘某、李某转包行为表示认可和同意,因此,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故孙某对上述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孙某承包经营期间,雷某父子强行耕种原承包协议中的7亩土地,其行为构成侵犯。由于雷某父子侵占孙某承包土地又拒不退还的行为,致使孙某无法进行正常的田间生产,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遂判决雷某父子二人停止侵害,将所侵占孙某的7亩土地退还给孙某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190元。雷某父子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院判决驳回了雷某父子上诉,维持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