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自家地里秸秆,不慎引燃邻地果树。近日,三门峡市中院维持了灵宝法院一审判决判令李某赔偿赵某果树损失5560元、鉴定费578元。
李某和赵某系同组村民,在本村东西走向东崖地块互为紧邻耕种农作物,李某在南,赵某在北,赵某在地里栽植果树,李某在地里种植玉米。2008年3月9日上午12时许,李某在自家地里焚烧上年玉米收获后未处理的玉米秆时,不慎引燃赵某果园,致使赵某7年生72颗短枝花冠果树不同程度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60元。后赵某找李某理论,李某拒不承认赵某果园着火系其不慎所为,赵某报案,派出所出警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作出处置,但李某仍声称当时并不在现场拒不赔偿赵某损失,赵某无奈诉至法院。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李某在自家地里焚烧玉米秆时,不慎将赵某果园引燃,对此,李某存在明显过错,理应赔偿因其过错行为给赵某造成的经济损失,遂依法判决李某赔偿赵某果树损失5560元、鉴定费578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三门峡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