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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后违反协议 独占分成应返还
作者:马淑娟  发布时间:2009-09-29 10:16:58 打印 字号: | |
  因签订合伙采矿协议后,被告张某不履行协议,独占所开矿石利益,原告秦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主持双方多次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历时一年多的纠纷圆满画上了句号。

  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于2007年5月签订了采矿协议,其中双方约定:“对坑口开采出来的矿石,甲方(被告)占有40%,乙方(原告)占有60%,对矿石进行共同选冶加工,甲乙双方对运输、加工等费用及收益按照各自所占矿石份额的40%、60%进行分担和享有。”但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告却违反协议的约定,擅自将所双方共同开采出来的矿石独自调运,并运至秦岭金矿范沟金矿选厂进行冶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违反合伙协议约定,造成原告利益损失,应当承担责任,遂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经过承办法官的阐明释法,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顺利撤诉。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