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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执行过程中企业改制案件的几种执行方法
作者:闾建平  发布时间:2009-09-16 16:40:14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企业改制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兼并、股份制改造、法人合并、企业整体出租的等,一方面对不同情况要具起分析具体对待,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对这些形势下义务主体的确认要有总的掌握。其实义务主体也就是“义务跟着主体走”,然后参照有关法律确定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总之,对这些情形中有需要变更及追加被执行主体情形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直接裁定或追加。下面我就在执行过程中谈一下对常见的几种企业改制案件的执行方法和法律适用。

  一、在执行过程中常遇到兼并企业接收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被兼并企业其实质已丧失了法人资格,其对债务的承担已完全丧失了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兼并企业要求原债务仍由被兼并企业承担,其实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裁定为无效约定,并应裁定对兼并企业进行执行。

  二、在执行过程中也常遇到企业虽然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但未对改组前的债务评估清理,也未经与原有企业债权或财产相抵算,在这种情况下则改组前的债务应区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对于国有资产管理局将企业净资产折成国家股份作为股东与其他股东组成股份制企业的,应该由国家作为投资主体以国家股的股份承担责任。另一种是对于国有资产管理局吸收全体股东的股金,然后将企业的净资产卖给股东,成为股份制企业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出卖原企业净资产所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法人合并的情形也较为常见,但这种情况在执行时较为简单,由合并后的法人继承了原合并前多个法人的债权债务,是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因此,应当将合并后存续或成立的法人作为被执行人。

  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企业把自己整体出租,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如何执行?我曾执行过这样的案件:被执行人是某市化肥厂,在执行过程中市经贸委将化肥厂整体出租给另一化肥销售公司,每年租金100万元人民币。可市经贸委将第一年租金100万元作为预算外收入划入国库。此案应如何执行?这就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法院能不能解除租赁合同,并直接执行化肥厂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另一个是第一年的租金100万元,能不能作为预算外资金?市经贸委拒不协助执行咋办?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在执行过程中我认为是不能直接解除租赁合同的,因为不能因为法院的执行而损坏承租人的利益,当然如果法院对出租的财产查封在先,被执行人擅自出租的,执行中则不受该租赁合同的限制,可以直接执行化肥厂的财产。第二个问题我认为该100万元是化肥厂出租其财产所得,应当用其偿还债务,法院可以直接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市经贸委把其作为财政收入打入国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行为损坏了申请执行人债权,市经贸委应协助法院将100万元从国库划出,若市经贸委不协助法院将100万元从国库划出,法院应将市经贸委追加为被执行人,让其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认为法院是不能直接冻结扣划国库帐户中的资金的,因为根据国库管理条例,对国库款的支配权是各级政府,所以法院冻结扣划国库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责任编辑:焦迎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