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朔的一些摩托车主因闯禁行路段而被处罚,但处罚他们的不是交警部门,而是城管大队,城管自称是在综合执法。那么——城管能代替交警执法吗?
背景新闻
据《南国早报》报道,近期,广西阳朔的一些摩托车司机在闯禁行路段时被城管扣车,并被开罚单。司机质疑: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是交警的职责,城管这样做属越权。
阳朔的秦先生反映,8月8日晚11时,他骑摩托车经过阳朔县城蟠桃路时,突然被一辆面包车逼停。车里走下几名穿制服的男子,抢去他的摩托车钥匙,并将摩托车开走了。他要求对方出示工作证,开具扣车单,均被拒。第二天,他去交警和运管部门询问,才知车是被城管大队扣的。随后,他要求城管出具扣车单,但对方说不用出具扣车单,接受处罚就行了。8月20日,在3次要求出具扣车单遭拒后,他拨打了110。经民警协调,城管出具了扣车单,并要罚款2000元,理由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六款。
8月24日,记者来到城管大队处理违法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称,从今年5月起,阳朔县对蟠桃路实行交通管制,从晚上7时至次日零时,不允许两轮摩托车通行,并在显眼位置设立了禁行标志。该工作人员称,城管执法是受交警委托的,委托书就在城管大队大队长手上。
据县交警大队杨教导员说,实行交通管制后,县里成立了城建城管组,由公安、交通、城管等多部门综合执法。他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是交警,司机违反该法应由交警处罚。而违反该法第99条第六款的行为,广西交警总队规定处罚金额为1000元。至于交警大队是否向城管大队开具了委托书,他说,据他所知没有。
阳朔县城管大队大队长李光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扣车应该开具扣车单,“但在我们执法过程中,时常碰到执法人员叫停但车主不停车的情况,还有些车主直接丢车走人”。他承认并无交警部门的委托书,但表示这是县里的综合执法,因为城管大队位于县中心且有仓库,为方便当事人,所以将违法车辆统一放在城管大队进行处理。罚款2000元是为了从重处罚这些违法行为,给阳朔旅游创造良好的秩序。
观点一城管扣押违法车辆没有法律依据
徐建庄(灵宝市人民法院法官):阳朔城管扣押违法摩托车有诸多违法之处。首先,城管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执法权属于交警部门。阳朔县城管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没有权力上路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违反该法第92条、95条、96条、98条的,执法部门才可以暂扣违规车辆。而秦先生只是闯入了禁行路段,只能依据该法的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城管部门暂扣秦先生的摩托车没有法律依据。
再次,城管部门对秦先生罚款2000元,其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六项,但该项规定的是“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这种违法情形指的是行为人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执法人员对其劝阻,但行为人仍不听从劝阻,继续违法的。从秦先生的违法情节来看,显然不能适用该条款予以处罚。
最后,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所以,秦先生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是合理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出示证件,不出具扣车单都属于程序违法。
观点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焦迎九(灵宝市人民法院法官):我们知道,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主体是交警部门,城管部门是无权上路执法的。那么,阳朔城管的综合执法有无法律依据?假如交警部门出具了委托书,城管是不是就可以上路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呢?
行政委托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受委托的单位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能委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叫做“自行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把一项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这显然是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的委托当然无效。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4.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行政委托对象合法是指受委托人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则其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具有实施行政事务的现实条件等。
而在我国,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交通安全的执法权可以委托给交警以外的行政机关实施。所以,即便阳朔的城管部门得到了交警部门的委托,代替交警部门行使职权,实施的综合执法,也是不合法的。
观点三合法行政是建设现代法治政府的最基本要求
焦迎九: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几个要求:一是合法行政;二是合理行政;三是程序正当;四是高效便民;五是诚实守信;六是权责统一。合法行政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宣告为“无效”。
所以,无论阳朔方面出于何种目的,也无论其综合治理能否取得实效,城管部门代替交警部门上路拦截违法车辆,因为违反了法律,违背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都是不合法,也是无效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