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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结算起争执 法官调解化纠纷
作者:赵晓庆  发布时间:2009-08-26 15:05:29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因采矿发生纠纷,原告张林以返还财产和不当得利两案将被告李军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灵宝市人民法院主管院长,庭长,审判长全员参与调解,终于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

  2008年9月至10月,原告张林在被告李军选厂加工金矿石期间,发生了两起纠纷。其一,被告以原告与第三人坑口有纠纷为由,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30万元,作为工程队施工期间的预支款,约定等第三人与下任工程队所有事宜及款项结清后,被告返还原告30万元。后第三人与下任工程队代表就坑口移交、款项支付达成转让协议并已履行。原告遂要求被告返还30万元,被告却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有遗留事宜未了结为由,拒不返还。其二,原告在被告李军的选厂加工金矿石1万余吨,原告的员工杨辉分三次向被告预付60万元。矿石加工结束后,原告又向被告支付加工费133万元,杨辉提前预付的60万元在结算时遗漏,未予扣除。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以原告预付的60万元结算时已经冲抵为由拒绝。遂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分别以返还财产、不当得利为由将被告李军诉至本院。

  因这两起案件涉诉标的大,双方矛盾较大,为慎重起见,主审法官在立案后、开庭前、庭审中以及判决前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双方分歧较大,矛盾激烈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及时向庭长、院长汇报,由庭长、院长主持调解工作。最终法官、庭长、院长的多方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50万元,其余事宜原告不再追究。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