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8月2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一起因丈夫过世,妻子要求公公返还丈夫生前财产的案件。被告张丙庚返还原告赵彩丽其丈夫生前个人财产,并与原告共同保管原告女儿作为受益人的保险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彩丽是被告张丙庚的儿媳妇。原告赵彩丽与其丈夫生前关系恶化,于2005年6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三年多未归。原告丈夫因病于2008年7月25日去世,但原告并未回来奔丧。2008年8月,原告才从外地赶回。原告认为其丈夫生前财产应归自己所有,要求公公张丙庚返还给自己。公公认为原告与自己逝去儿子的关系已名存实亡,且儿子过世,原告并未回来奔丧,更没有出一份力。不同意返还。双方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丈夫死后,其生前个人合法财产和因死亡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作为继承人的被告张丙庚,原告赵彩丽和女儿都有合法继承权。原告赵彩丽与其丈夫生前虽关系恶化,但未达到丧失继承权的程度,因此,原告仍然有继承权,理应继承丈夫生前个人财产。基于此,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化解公公儿媳之间的矛盾,终于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主动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