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她将两岁的女儿扔进了湖里(法官说法)
作者:焦迎九  发布时间:2009-08-25 09:26:04 打印 字号: | |
法庭上的张敏霞
  【导语】因家务琐事,她一气之下,将两岁的亲生女儿扔进了冰湖,转身又去拉九岁的儿子,意欲将儿子也扔进湖中……

  河南省灵宝市的金水湖是一个人工围堰形成的人工湖,将市区从南到北分隔成东西两区。近几年,市政府对两岸绿化改造,建成了一个以金水湖为中心的娱乐公园,成了居民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2009年1月5日下午5时许,陕西籍工人曹战龙与几个同乡正忙着在金水湖上的一座桥上安装照明灯具。由于天气寒冷,除了过往车辆,游玩的人并不多,只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妇女怀中抱着一个两三岁的女孩,领着一个八九岁的男孩一直在桥上徘徊,引起了曹战龙的注意。

  忽然间,正在干活的曹战龙听到了一声惊叫,扭头看去,只见那个妇女正在拉扯那个男孩,男孩一面挣扎,一面大喊着“救命!”。而她怀中的女孩已不见了踪影,这时有人惊叫“她把孩子扔进了湖中!”,曹战龙这才意识到妇女拉扯男孩,是意欲将男孩抱起也扔到湖里。不及多想,曹战龙急忙跑向前去,一把拉住了这个妇女,这时另一名工人胡宝田也跑了过来,两人合力才把疯狂的妇女拉住,那个惊恐的男孩乘机挣脱,一溜烟跑得不见了踪影。

  男孩逃跑后,那个妇女不再挣扎,曹战龙急忙向桥下看去,由于天气寒冷,桥下的湖面大部结有厚薄不一的冰层,而湖中间水流较急,尚有一片未结冰的水域,一个穿着红色羽绒衣小女孩正仰面朝天躺在水面上哇哇大哭。也正是厚厚的羽绒衣一时没有被水浸透,使小女孩飘浮在水面没有下沉,救了小女孩的一命,曹战龙急忙打电话报警。

  几分钟后,接到报警的尹庄派出所民警孙艳民与队友赶到,与此同时,消防中队的官兵也赶了过来。但是由于湖面很宽,且结冰厚薄不一,咋能尽快赶到孩子身边?此时,有人发现湖的西边有一艘小船,消防战士和民警飞奔过去,这才发现小船底部已与冰层牢牢冻结在一起。大家赶紧用铁锨、消防斧破冰一边破冰,一边前进。

  由于破冰速度太慢,担心时间过久小孩沉入水下,情急之下,民警孙艳民跳下小船,在冰面上匍匐前进。但只前进了十余米,冰面就突然破裂,孙艳民掉进水里。他干脆钻过冰洞,奋力向小孩游去。游到孩子跟前,他一只手把小孩举在肩头,另一只手使劲划水。十几分钟后,小船靠近他,消防战士将他和孩子拽上船。

  此时孙艳民已全身湿透,而小女孩也冻得满脸乌青,几乎哭不出来,为了抢时间,正在岸边指挥抢救的消防大队大队长李明当机立断,指挥消防战士从桥面垂下救生索将小女孩与孙艳民吊了上来,并以最快的速度将两人送到医院抢救。

由于抢救及时,两人均无大碍,很快就出了院。

  很快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得知,这个将亲生女儿扔进湖中的妇女叫张敏霞,今年34岁,是尹庄镇涧口村的村民。被扔进湖中的女孩是她的亲生女儿,还不满三周岁,挣脱逃跑的男孩是她的儿子,今年九岁。当天小男孩逃出后,一口气狂奔了二十余里,从市区跑回家中,喘息半天才告诉家人:“我妈把妹妹扔进了金水湖。”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是什么原因让张敏霞下得了如此的狠心,要亲手致一对亲生儿女于死地呢?民警询问张敏霞的作案动机时,张敏霞说是对丈夫不满意,要让丈夫后悔。原来,近几年来,张敏霞自感身体不适,总认为自己身体有病,但到医院检查,并没有明显的病症,丈夫认为张过于娇气,两人为此多次吵架,丈夫就对张越来越冷淡。张繁霞对此想不开,就有了如此疯狂的举动。

  张敏霞交待说“因为我丈夫整天骂我让我死,我就想把他杀了,但我杀不了他,我就想把我女儿扔到金水湖淹死,报复我丈夫。把我女儿扔到金水湖后,我就去抓我儿子,准备把儿子也扔到水里头,让他断子绝孙”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怀疑张敏霞精神有问题,送张敏霞到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刑事诉讼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做了鉴定,结论是张敏霞在作案时意识清楚,对客观事物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存在,但由于受应激源的作用长期影响,其行为控制能力削弱,故作案时应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2 008年6月20日,灵宝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张敏霞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敏霞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张敏霞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敏霞实施犯罪行为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判处张敏霞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张敏霞没有上诉,此判决已生效。

                       (焦迎九)

  说法一、为报复丈夫谋害亲生儿女构成故意杀人罪。

  刘芳玲(灵宝市人民法院法官):在此案中,张敏霞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没有什么疑意的,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同时也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徒刑。

  在我国,无论男女老少、刚出生的婴儿,还是生命垂危的病人、精神病人、痴呆人或者生理不健全的人等,其生命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准任何人非法侵犯。对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案中,张敏霞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她将女儿扔进湖中,就是为了将女儿淹死,达到报复丈夫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犯罪行为,她有选择性地将女儿扔到了没有结冰的湖面是希望能够迅速将女儿淹死,在将女儿扔进湖中后,她又意欲将儿子扔进湖中,由于儿子的反抗以及他人的及时阻拦,她的目的才没有达到。

  此案中,对于张敏霞的量刑,还考虑到她有两个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是她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张敏霞属于未遂犯,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以上因素,我们对张敏霞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

  

  说法二、精神病人犯罪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焦迎九(灵宝市人民法院法官):此案中,张敏霞患的是应激性相关障碍,应激反应综合症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精神疾患,是伴随着现代社会发展而出现的病症,直到近些年才受到世界各国的注意。这种病不仅与现代社会的快节奏有关,更与长期反复出现的心理紧张有关,如因怕解聘、怕被淘汰、怕不受重视不得不承受的工作、生活压力和心理负担等,再加上家庭纠葛和自我期望过高。至于失眠、疲劳、情绪激动、焦躁不安、爱发脾气、多疑、孤独、对外界事物兴趣减退、对工作产生厌倦感等,则是应激反应综合症的先兆。

  案发前,张敏霞的家人只是认为张敏霞的脾气古怪,直到侦察机关对张敏霞做了精神病鉴定,才意识到此前张敏霞的所作所为是因为精神不正常所致。没有及时予以心理辅导及治疗,正是由于缺少理解同情,家人对张敏霞的长期冷淡不理睬,家庭中存在着一定的冷暴力,才最终导致张敏霞病情一步一步恶化,差一点酿成惨剧。

  据统计我国目前的精神病患者1600余万人,有暴力倾向者约3万人。由于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的疾病,患者具有正常的体力和破坏能力,但思维异常,经常出现妄想、狂想,容易做出极端的事,精神病人犯罪主要以杀人、暴力伤害为主。男性精神病患者伤害对象具有随意性,女性精神病患者更多地把伤害目标对准身边的亲人、朋友。

  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精神病人犯罪引发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数量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分散在社会上,脱离监管,可能会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有些精神病患者由于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和控制,在病情加重后肇事肇祸,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监护。”

  《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也规定,如果判定精神病人对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履行监护职责的程度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则缺乏明确规定;而在具体实践中,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亲属本身也是受害者,由于大部分精神病人的治疗需长期服药,亲属对病人大多是无力监护,部分是无心监护,还有部分是不愿监护;而单位或职能部门承担监护责任缺乏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很多精神病人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同时,由于整个社会对精神病知识的宣传不够,公众对精神病缺乏病理性知识,对患者缺乏应有的理解和同情,存在偏见与歧视;极个别不法分子还存在侵害精神病人权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孤立了精神病患者,成为诱发精神病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责任编辑:焦迎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