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不依计划来还款,逾期一天也违约。8月19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阎某承担偿还贷款及逾期违约的利息的义务,联保人闫某、严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阎某因与闫某、严某是尹庄镇一自然村村民,根据国家政策被告阎某与原告灵宝市邮政储蓄银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合同。原告贷给被告阎某现金5万元,并与被告制定了还款月计划表。按计划,被告应在以后每月的17号偿还相应的本金及利息,本金及利息从2008年12月18日开始偿还。闫某、严某同时也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协议书,约定闫某、严某与阎某一起对该5万元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法庭经审理查明,除第一次2009年1月15日被告阎某足额还款800元外,第二次被告阎某超期一天在2009年2月18日还款600元,且并未达到约定的还款额度,第三次同样超期一天未足额还款,此后,被告均未按期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将5万元借给被告,被告阎某却未按期偿还借款。被告阎某的第二、第三次还款超期一天,且未足额还款,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联保人闫某、严某与原告签有联保协议,也应承担阎某违约的连带责任,故依照法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