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周边林木不影响自己的果树生长,擅自砍伐果园地边他人所有的林木。7月31日,被告人陈某被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5000元。
陈某系灵宝市苏村乡一农民,2007年10月份,他承包经营了一所苹果园。2009年元月份,为了避免其果树被遮蔽不见阳光,影响苹果树生长,他擅自将果园地边他人所有的刺槐、椿树、枸树、君迁子树、棠梨树、榆树共231株故意锯倒。经鉴定,被锯的231株林木中,幼树175株,幼树以外的林木折合蓄积0.6843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洪武故意毁坏他人林木,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