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银行卡里的存款不翼而飞,储户与银行起纠纷。近日,灵宝市法院尹庄法庭对毛某诉中国农业银行灵宝市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被告灵宝农行被判承担原告毛某的存款损失22814元及相应利息。
2009年3月12日早上8点35分,原告毛某在被告灵宝农行向其持有的银行卡内存入现金23180元,当时该银行卡内余额共计23190元。在原告存完款后的14分钟,原告银行卡上的钱却被他人在郑州市一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分8次取走现金20000元,之后又在郑州某商场内采用pos消费掉2598元。在他人异地取款及消费的这一个小时内,原告还曾到灵宝市尹庄地税所用该银行卡刷卡支付税款257元。在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中,原告的银行卡始终没有离开原告本人。当日早上10点左右,原告再次在被告灵宝农行存款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存款余额有误,立即向被告灵宝农行提出质疑,同时向灵宝市公安局报案。后经被告灵宝农行通过银行内部系统查询获悉上述案件事实,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有关交易记录查询清单。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以原告没有保管好密码或密码泄露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章程》有关规定,原告如果没有保管好密码或者密码泄露,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损失。但本案的核心是银行卡,而不是密码,在现代科技不断进步的情况下,不能排除黑客的破译或者银行内部人员的泄密,被告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章程》中关于银行免责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条款。被告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发行者,有义务克服他人用伪卡取款。其在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下,理应不断进行技术革新,提高银行卡自身防伪技术,为储户提供更加安全的储蓄条件。本案中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异地将原告银行卡内的22814元取走或消费,被告银行未能识别伪卡从而造成原告的存款损失,故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