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中年男子杨宝非法携带爆炸性物品电雷管,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被判处拘役4个月。
现年44岁的被告人杨宝(化名)是陕西省洛南县高耀乡某村农民。2008年6月26日,被告人杨宝从灵宝市故县镇1120坑口领取100枚电雷管后,在灵宝市故县镇安底街乘坐公共汽车准备将电雷管送往灵宝市朱阳镇寺上金矿二坑口使用。当天晚上,被告人杨宝在灵宝市长途汽车站的交通旅馆住宿。次日上午11时许,携带电雷管行至灵宝市环城桥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宝携带的电雷管属于爆炸性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宝非法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应予以惩处。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