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深夜看到一女青年在路上行走,29岁的赵某顿生歹意,欲施恶行,被当场抓获,无耻青年最终获刑两年半。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赵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赵明是灵宝市城关镇某村农民。2009年1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明酒后在灵宝市新灵桥西附近将女青年杭某拦截,掐住被害人杭某脖子,将其拉到桥北侧公园边的栏杆处,强行将杭某裤子脱至膝盖处,欲对其实施强奸时,被杭某朋友发现,强奸未遂。后杭某与其朋友将被告人赵明扭送至派出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明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明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文中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