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发生矛盾时,若我们每个人能够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心平气和地来解决问题,很多矛盾就得到有效化解,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然而,仍有人为了逞一时之痛快,自酿苦果,张华(化名)就属于后者,他仅因维修电磁炉与刘强(化名)意见不和,就与其发生争执,并将刘强打伤。2009年6月30日,灵宝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判处被告人张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强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4921.65元。
2008年11月19日晚7时左右,被告人张华在大王镇干店某家电门市部与刘强因维修电磁炉发生争吵,二人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张华将刘强推倒,致使刘强左脸撞到货架上,造成左眼部受伤,经三门峡第三人民医院、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确诊为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强伤情被评定为轻伤,其伤后到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达9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华因其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强要求被告人张华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