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新时期司法机关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执法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贯彻此项政策就是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对轻刑宽松的一面,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现代司法理念。我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紧密结合办案实际,从办案程序、定罪量刑、法律宣传几方面建立健全办案机制,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转变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在办案程序上突出“快”
“宽严相济”是宽和严的辩证统一,要求对不同案件区别对待,包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从宽处理轻微刑事犯罪两个方面。贯彻对轻微刑事案件的从宽处理,不仅要求在案件实体处理上从宽,在办案程序上坚持程序从简、办案从快、措施从轻。为此,我们采取三项措施:
1、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提高办案效率。案件受理后,由庭长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每个审判人员的办案特长将所受理的案件对应分流给各个办案人员。这样,由于对某一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审判人员在庭审以及合议时就能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从轻、从重的条件,准确、快速做出公正的判决。另外,对于简单的案件一般由工作时间较短的审判人员办理,这样使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不再受繁重案头工作、疑难复杂问题的困扰,有利于办案人员集中精力,加快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速度。
同时,还便于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办理大案要案及疑难复杂案件,既加快了案件的进度,又有效地保证了案件的质量。如2008年6月份,我院仅用4天时间就办结两起案件,当庭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大大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我们将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交由有办案经验的法官办理,不但防止办错案,而且加快了办案速度。如,我们在办理被告人胡永全伙同郭宗直、罗光明等十余人抢劫、盗窃一案时,由于该案作案人员多、在逃人员多、且系流窜作案、作案次数达三十余起,涉案数额高达50余万元,案情复杂,但承办人员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律知识,仅用23天就圆满审结了该案,以盗窃罪、抢劫罪判处胡永全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永全服判不提起上诉,真正体现了不枉不纵,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刑事政策。
2、完善庭前审查制度,减少二次开庭率,缩短办案期限。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提起公诉后,由专人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在将起诉书送达到开庭前的十日时间内,要求审判人员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有遗漏自首、立功、累犯等从轻、从重情节或案件侦破过程、抓获经过等相关情节的,立即让检察机关补充相关材料。这样便于快审快结,避免了检察机关在庭审时发现问题,建议延期审理,补查后又要二次开庭,即浪费人力资源,又浪费时间。
3、积极推行“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 ,加快案件的判决速度。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我们均要求审判人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开庭审理,从程序上简化工作量,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今年上半年,我庭审结案件211件328人,其中,适用简易程序40件,普通程序简化审42件,平均20余天结案,所审结的案件,无一起超审限案件,结案率百分之百。而正常的办案期限,从案件移送起诉到判决,一般需要45天的时间,大大缩短了办案期限,真正使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不适用监禁刑的轻刑犯得到尽快处理。
4、发挥资源优势,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办公办案中的作用。面对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要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我们除了鼓励干警加班加点外,还积极推行信息化办公。一是按照院里要求将刑事案件录入法院信息综合管理系统,自动形成了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审理报告、上诉审理报告等常用法律文书的模板,有效规范了文书制作,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充分利用电脑各种功能,与检察机关起诉部门协调,对案件的主要证据以电子版的方式移送、保存,减少重复劳动;三是实现局域网上签发文书,不仅节约了资源,还加快了案件的办理速度。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障案件质量,在案件处理上体现“准”
1、加大打击重型犯的力度,该严则严。一是对于那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投毒、放火、绑架、重大盗窃、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主犯等坚决依法严惩。如在审理焦文艺等1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合议庭由法律知识丰富的三名审判人员组成,由刑庭庭长担任审判长,由一名具有法律硕士学历的审判员主审,院长及其他审判委员会成员全部参加庭审旁听。这样,不仅便于准确的查明犯罪,而且有利于及时发现审判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强化审判管理,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确保了案件质量。案件审结后,焦文艺等12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二是积极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在办案过程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坚决杜绝人为“降格”或“拔高”处理的现象。为此,我们多次组织公开宣判,重大、复杂案件由分管刑事审判工作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仅2008年在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中,我们共审结案件201件368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4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80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54人,营造了防范和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大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和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尤其是针对一些新出现的罪名,积极组织全庭人员学习讨论,力求做到准确无误,罚当其罪。
2、积极探索刑事和解机制,化解矛盾。正确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审判工作的具体要求。因此,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双方真正自愿和解的,我们通过努力工作,认真审查,积极促成双方和解,使大量轻微刑事案件得以及时审结。如审理杨某故意伤害一案,检察机关将该案移送起诉后,我们及时通知被害人,通过对被害人的询问,发现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极为不满,态度激烈,坚决不同意调解,要求一定要严惩被告人。但在接触被告人家属后,明显感到被告人家属对孩子的犯罪行为充满自责,希望法庭能够予以调解,使其得到从轻处罚。办案人员了解这些情况后,耐心地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劝他们换位思考,经过半个多月反复地解释劝说,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杨某被从轻判处拘役五个月。杨某被释放时对法院尽心做好调解工作使其得到从轻处罚一再感谢,表示决不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仅2009年上半年,我们共促成刑事和解案件 起,均做到处理准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机制,在案件办理中贯彻“轻”。未成年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我们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取得明显效果。
一是建立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小,办理案件时弄清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及家庭环境,对正确量刑、帮助教育感化他们至关重要。我们在审理案件中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坚持“三见面、四查清”制度,即与被告人家长见面、与学校见面、与村(居)委会见面,查清犯罪原因、平时表现、犯罪年龄、犯罪事实,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同时也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如在审理吴元通、吴滢通、吴慧通兄弟三人盗窃铜像一案中,办案人员深入到学校、乡村,与多名老师、村民见面,在了解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及一贯表现时,得知三名被告人出自一个清贫的农村家庭,兄弟姊妹6人,父亲较早过世,还有七、八十岁的奶奶,全家的重担都落在母亲的身上,幸好孩子们都挺争气,吴滢通已经大学本科毕业准备考研,吴元通正在信阳师院读大一,吴慧通也是灵宝市实验高中三年级的尖子生。春节期间,三兄弟为减轻母亲负担,补贴家用,将隔壁一铜厂里价值一万八千余元的铜像当废品卖掉,涉嫌盗窃、转移赃物罪。了解到这些后,审判人员利用开庭审理的机会对三被告进行了教育、感化,三被告人痛苦流涕,表示认罪伏法。后除吴元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外,吴慧通、吴滢通均被从轻判处缓刑。
二是建立亲人帮教制度。庭审前,我们即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与承办人见面,安排家长在庭审时和未成年被告人见面的注意事项,要求其一定要通过“亲情暖心”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挽救,促使其走上正确的道路。庭审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讯问一定要详细、认真,让其法定代理人对其犯罪原因充分了解,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如在审理焦某抢劫一案时, 被告人最初拒不承认犯罪,后公诉机关出示大量证据材料,被告人的父母对其儿子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最后焦某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是建立扩大缓免刑适用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综合全面考察其平时表现、犯罪动机、悔罪程度、帮教条件等诸因素,大胆适用缓刑和免刑,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2008年,我们共判处少年犯罪案件66件105人,对其中有帮教条件的32人判处缓刑、罚金刑,使他们回归家庭、社会,自觉改造,重新做人。
4、推行审前告知、判决明法、送达释法制度。审前告知就是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将起诉书涉及到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条文、审理程序以及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回避权、辩护权、判决后的上诉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使每一个被告人能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可能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判决明法就是在制作判决书时,附注该判决书中适用的所有法律条款,让被告人在看判决书的同时,对照法律条款,明白为什么对自己这样判决,判决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让其心服口服。送达释法就是由主审法官就案件审理中运用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情况,在判决书中不便详述或无必要叙述的,在向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判决书时依据法律做出解释,以案释法、析法明理,使其服判息诉。今年以来,我们通过大胆创新,大大降低了上诉率,2009年第一季度案件上诉率同比下降了2.6%,服判息诉率同比上升3.8%。如在审理徐某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一案时,被告人徐某善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态度激愤,表示一定要上诉,后上诉期限即将届满,审判人员向其要上诉状时,徐某善又表示不上诉了,说:“判决书我看了,后边的法律条款我也看了,给我判的是最低刑,我不上诉了”。
三、全力维护社会和谐,扩大宣传,在法治预防上体现“广”
1 、深入开展“法官下基层、法律进乡村”活动,以案说法。近年来,我们多次通过精心组织,选择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深入到案发地,开庭审理案件,用活生生的案例教育广大群众,宣传法律。今年,我们选择了两起典型的案例到故县镇秦岭金矿、焦村中学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当天,前来旁听的群众500余人,主审法官通过完整的庭审活动,向广大群众展示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全过程,合议庭经现场评议,当庭宣判,闭庭后审判长又就案说法,对辖区涉及“两抢一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防范措施及其公众关注的案件有关法律知识进行宣传,使参加旁听的群众深受教育。
2、建立法律联系点,积极发挥审判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一是确定每月至少一次深入法律联系点了解情况,分析研究联系点法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解决矛盾纠纷;二是不定期的为联系点的干部群众普及法律知识,上法律课,解答法律疑难。通过建立联系点,我们走出了“就案审案”的单纯审判活动模式,将法律的严肃性及震慑力辐射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切实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目前我们已在各乡镇建立起法律服务联系点一百余个,发放法律宣传资料16000余份,向山区群众赠送各种法律知识读本4000余册,在乡村、集市、社区开展法律咨询185次,到企业、学校上法律课69次,巡回审理民事案件183件,对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3、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促进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在实践工作中,由于执法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如何把握从宽,在实践中有时真的无所适从。对于一些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能否全部判处缓刑或免刑,这样会不会放的过宽,如果对有些案件判处非监禁型,而有些判处监禁刑,势必会引起人们的猜疑,认为法院或者个别办案人接受当事人的财物,甚至还可能导致当事人上访。而对于一些法律明确规定的罪名,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情节较轻”或“情节较重”的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给案件审判也带来极大不便,如《刑法修正案》(七) 修改的绑架罪,规定“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只能根据司法实践掌握。因此,我们要及时总结经验,促使立法上对这一方面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