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四名十六七岁的少年,正处在人生的花季,却皆因家长疏于管教,走上犯罪道路。近日,经灵宝市人民法院、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张某山、赵某、董某、焦某两年六个月到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6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山、赵某、焦某、董某及陈某芳、张某山华、任某强(三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刘某、张某山、赵某、张某山华四人携带刀具、任某强携带钢管窜至灵宝市体育馆,在体育馆东台阶南侧空地,被告人赵某拦劫住正在散步的赵得某和董亚某,被告人刘某、张某山、赵某与张某山华、任某强掏出携带的砍刀及钢管,对其进行威胁、殴打,被告人焦某、董某与陈某芳在一边望风并看住董亚某,因赵得某拒绝交出手机,刘某用砍刀将赵得某左胳膊砍伤,后将其白色摩托罗拉E398型手机抢走。经评估,被抢手机价值885元。经法医鉴定,赵得某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7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又查明了被告人张某山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司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董某、焦某、赵某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
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几名少年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缺少家庭管教,被告人刘某的父母在庭审过程中,言语中仍偏袒孩子;被告人赵某的父母离异、被告人董某父亲去世,母亲重新组成家庭,对孩子关心较少;被告人焦某的父母则过分溺爱孩子。父母的不关心或过于关心都导致孩子的人生观出现偏差,沉迷网络,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灵宝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五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重伤;被告人张某山还伙同他人采取持刀、威胁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鉴于本案被告人刘某、董某、焦某、赵某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被告人董某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张某山能坦白其他同种抢劫犯罪事实,法庭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各自作用,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山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赵某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赔偿给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灵宝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三门峡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