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一时的CCTV编导孙仲煜殒命灵山案,于近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死者父母要求活动组织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起诉。法院认为——
背景新闻
2007年3月6日,中央电视台职员郝洪波用网名“海”,在绿野公司经营的网站发布“3月10日,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一日计划”。该活动的发起人为郝洪波、张欢(网名“玛瑞亚”),央视体育中心栏目编辑24岁的孙仲煜以网名“夏子”的名义报名参加活动,并被确认为成员之一。
活动当天,因所租车辆晚点及天气恶劣等原因,经参加活动的“驴友”们协商,改变活动路线,行走时间超出了原计划。当晚10点30分,“驴友”们走了12小时以上,此时孙仲煜突然出现虚脱症状,瘫倒在地无法行走。在同行者为其救护的同时,郝洪波拨打了110报警求助。11日凌晨1时许,孙仲煜昏迷不醒,呼吸微弱,同行人员和绿野网友组织的救援人员先后为其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中午,孙仲煜被送至门头沟区斋堂医院救治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孙仲煜“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
事发后,孙仲煜的父母起诉活动发起人郝洪波、张欢及北京绿野公司,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万元,其中包括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2008年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郝洪波、张欢无法定或约定安全保障义务,行为没有违法性,不存在主观过错,且二人组织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没有证据显示绿野公司与二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直接从活动本身获取经济利益。因此,驳回原告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孙仲煜的父母不服此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10月31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孙仲煜应自负其责,组织孙仲煜等人爬山的“驴友”不承担责任。但法院建议“驴友”们从道义上出发,向死者家属道歉,以慰藉其受伤的心灵。
焦迎九整理
观点一
[自助探险是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
焦迎九(灵宝市人民法院法官):在此案中,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孙仲煜自愿参加户外探险活动是一种自冒风险的行为。自冒风险又叫自甘风险,是民法中处理侵权损害赔偿的一项原则,意思就是已经知道有风险,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
自甘风险有四个构成要件:1.自甘冒险须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如买卖、投资、合同、侵权、雇佣等。2.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带有危险性。即按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包括现实危险和潜在危险。3.行为人须非因尽法律上的义务而导致危险。即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诱惑的满足导致危险。为了利润、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解脱痛苦等从事危险活动,投资、竞技、登山、探险、原始丛林穿越、悬崖攀岩、河谷溯溪、荒野探洞、激水漂流等均属自甘冒险。4.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且非因加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包括没有加害人的情形。
自甘风险最常见于体育竞技活动中,特别是有人体直接冲撞接触的对抗性体育竞赛,这种竞技性运动的激烈性决定了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其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所以当参与者受到人身损害时,一般情况下,由参与者个人承担责任,别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自甘风险这一原则,但体育竞赛中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是约定俗成。参加竞赛者通常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在正常比赛中受伤时不让致害方承担赔偿责任,这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习俗、一种社会共同道德。法律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
自发组织团体进行户外探险,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户外体育活动。对此,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的规则。选择自助游就意味着自我承担自助游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因此,如果领队本身没有明显的过错导致“驴友”死亡,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观点二
[同行“驴友”有互相救助的义务]
刘赞芳(灵宝市人民法院法官):户外自助游作为一种高风险的运动,自担风险,责任自负。但是,当真正的危险出现时,其他同行的驴友当然有互相救助的义务,这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规定。
按照民法理论,民事法律义务的依据有以下三种:1.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管教的义务。2.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游泳场救护员负有抢救落水者的行为义务。3.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某种危险,对此,必须承担避免危险的作为义务。如成年人带领一未成年人进山打柴,该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进山的行为,就使其产生了保护该未成年人安全的作为义务,在遇到危险的时候,如果该成年人不予救助,则属于不作为侵权行为。
户外自助游是一种高危险的运动,驴友一旦达成同行协议,彼此间就设定了互助的义务。互助的义务来源于户外游的高度危险性与共同探险的参与行为。
由于户外自助游不断发生意外事件,一些发起人或组织者便事先发布免责声明,声称不对任何由户外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以及往返路途中发生的危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但这个免责声明并不一定有效,如果组织者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召集的,比如各种商业俱乐部组织的户外游,其免责条款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在自发召集的纯AA制方式中,事前的免责条款的确具有提醒、警示作用和法律效力,但是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造成损害侵权时,免责条款就无效,必须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
观点三
[参加户外自助探险一定要量力而行]
林宇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法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亲近自然、挑战自我的户外运动中来。这本是一件好事情,可是,随着参加户外运动的人数增多,户外运动中的安全事故频发,这不能不让人们警惕和思考:那么怎样才能减少户外运动意外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国登山协会的统计,自2000年以来,我国每年探险死亡人数为一二十人,2006年死亡人数为23人,几乎都出现在网上自发召集的探险队伍中。
由于户外探险是一种危险性相对比较大的活动,许多因素不确定且无法预见,这就对参与人员的资质、野外生存能力、急救知识等有着严格的要求。在专业的探险俱乐部里,领队人员都要经过严格的选拔、培训、认证等考核程序,哪怕对普通成员,也要检测其野外生存能力、测试体能,绝不会让经验不足、体力不足的人进入探险队伍中。而这些要求,网友自发组织的队伍很明显做不到,且普遍存在经验不足、行动冒失、安全观念缺乏等致命伤。
可以看出,发生安全事故的户外自助探险游,基本上全是因为队员的经验不足造成的。而在这其中,作为领队的“驴头”所起的作用尤其关键,2006年7月发生在广西南宁的一名女“驴友”被洪水冲走事件,就是因为“驴头”没有野外生存经验,让队友宿营在河床上,且没有留人值夜造成的。
所以说,参与户外探险活动的队员一定要量力而行,选择自己力所能及的项目参加,在活动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免在活动中拖累他人,或给自己及他人带来危险。
另外,我认为,我们国家还应就此设立一个准入制度,规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探险经验、野外生存技能的人才可成为户外自助游的领队。同时建立探险旅游申报制度、事先备案制度,对参与探险游的队员进行体能评估,劝阻没有经验与能力的人员参与危险系数较高的活动项目,并在发生意外时及时进行救助。这样,必然能够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