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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事案件上诉根源及对策
作者:南效民  发布时间:2009-06-19 09:50:21 打印 字号: | |
  随着地域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和类型也在不断增加,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涉诉上访案件,影响了正常的审判秩序。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我省法院系统开展了“调解年”活动,全面提升了审判工作的各项标准,旨在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形势,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稳定和谐发展,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保驾护航和调节作用。但在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民事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持否定或怀疑态度,特别是败诉当事人认为自己该胜诉而被判决败诉或胜诉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赢到位而提起上诉,致使人民法院的民商事上诉案件呈上升趋势。究其根源,我认为应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方面从当事人的角度分析,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司法公正评判的标准不同,引起当事人上诉。司法公正有实体公正,有程序公正,其评判标准亦有社会标准、法律标准,还有法官标准和当事人标准。由于各自所处地位、角度不同,其所代表的利益趋向不同,也会导致当事人认为裁判不公而提起上诉。

  二是由于诉讼费用的降低,有些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迟延履行法律义务,明知败诉,也要上诉。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正是利用上诉这一合理的诉讼行为达到其“耗”对方的目的。

  三是由于绝大多数的当事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被代理人左右。在现阶段情况下,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在诉讼过程中,大多数当事人尚需法律帮助,由于当事人不甚了解法律规定,对其案件的处理没有主见,多半被其代理人左右,而目前法律服务方面鱼龙混杂,其中不乏素质低下之人,这些代理人为了经济利益,从中作梗,难免会鼓动本已服判的当事人上诉。

  另一方面从法官自身分析,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也为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官程序意识不强,操作不规范、不严谨,带有随意性,往往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判决,致使败诉当事人以此为把柄而上诉。这在审判实践中,具体体现在因错列,漏列当事人及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程序性违法而被改判或发回的可能。例如本院审理的何某诉李某侵权一案,庭审宣布为合议庭,但实际庭审由承办法官独自审理,宣判后,败诉的李某以此为由提起上诉,该案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二是裁判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当。法官裁判案件以法律为准绳,法官掌握、理解法律法规的多少及全面与否对案件的裁判至关重要。近年来,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在不断出台,部分法官由于没有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未及时进行知识更新,对新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或全然不知,仍依据旧的规定裁判,而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者适用法律规范不全面,遗漏条款,或者适用法律规范不确切,张冠李戴,导致当事人上诉。

  三是没有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处事失当。法官在审判的整个过程中都应遵守法官职业道德,保持中立和言行审慎,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公正的合理怀疑。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如与当事人、代理人往来频繁、交往密切或言行不审慎,没有注意保持中立形象,给当事人以不公正的合理怀疑。势必导致败诉当事人认为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偏袒对方,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而致其上诉。如个别当事人信访、来访反映个别法官有违法现象等。

  笔者认为对于作为当事人救济措施的上诉程序,我们一审法官的态度不应当是排斥与抵触,而是要通过自己在一审工作中的努力来减少自己的失误,花大力气做调解工作,从根本上减轻败诉当事人对我们法官的抵触情绪,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上诉率,确保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确保司法公正,从而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立作出贡献。

  一是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提高公正司法水平。根据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意见,法官应强化职业意识,增强审判独立和中立意识、平等意识,不受人情世故左右。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不受外界干扰,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正确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公平、公正、合法、合情、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矛盾和利益冲突,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二是加强学习法律法规,领会掌握其立法、法理和司法精神,强化重证据、重法律事实的观念。确保司法公正,尽量降低上诉率,确保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除须强化法官职业意识外,还应增强执行国家法律的意识和能力。随着法制的逐渐健全,法律及司法解释增多,并且规定越来越细,因此,必须加强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领会掌握其立法、法理和司法精神,不断进行知识、观念更新,积极钻研、加深理解,并注重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的结合和研究,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

  三是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保证实体裁判正确。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虽逐步消除,但在司法实践中,忽视程序规定致违反法定程序而上诉的依然存在,且民事诉讼法也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属发回重审的法定理由。因此,应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严格遵守程序法,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以确保实体处理公正。我们要始终明确程序法对法官所作的要求是最基本要求。我们裁判案件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法律事实的查明要建立在经庭审质证的充分的、确实的证据基础之上。若没有证据、证据不充分,或证据未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则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因此,法官理应诚信理智,绝不能先入为主,应重证据,重法律事实。

  四是提高业务技能,恪守法官职业道德,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的业务技能是办好案件的基础。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审判经验和技能,培养业务专长,提高司法技巧、技能,认真做好判后释法工作,化解败诉方的对抗心理。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客观公正、居中、适当行使的权利。在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对离婚案件离与不离的标准认定,夫妻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对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划分,当事人在纠纷中的具体情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这都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最终确定。同时,还须法官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业务素质、客观公正、公平地行使裁量权。严格执行《基本准则》,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尽量避免给当事人以不公正的合理怀疑。

五是注重调解、消除矛盾、化解纠纷,避免上诉改判发还风险。法官应当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了的基础上,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撤诉率”,降低息诉上诉率,从源头上减少上诉案件的总数。通常来说,法院上诉的案件越少,则被发还改判的可能性就越小,通过提高“调解撤诉率”来减少“发还改判率”。事实上,“调解撤诉率”的提高不仅能做到案结事了,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而且确实能够起到减低“发还改判率”的作用。因此,我们在审判工作中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提倡的“能调则调”原则,贯彻上级领导“调解优先、有案必调、案结事了”的要求,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调解方法,来提高“调解撤诉率”。必要时,也可以配合二审法官进行调解。不管当事人因何种原因上诉,我们一审法官在一审处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是会得到当事人一定程度的认可和尊重。即使案件到了二审,部分当事人还是能够听从一审法官的意见进行调解的。审判实践中,确有部分上诉案件是在一、二审法官的共同努力下调解成功的。
责任编辑:焦迎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