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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的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作者:彭冠斗  发布时间:2009-06-19 09:40:2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6日零时30分,由被告张某无照驾驶豫M24001号二轮踏板摩托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灵宝市豫灵镇坡地街时撞到公路右边的护栏柱上,造成乘车人张某女、李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行车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女、李某、张某某无责任。张某女受伤后被送往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7天,花去医疗费22268.5元,后又花去140元和购买必须用的药品花去4860元,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6个月。在此过程中张某付给医疗费12200元,李某付给医疗费1000元。张某女为处理交通事故花去交通费450元,另查明张某女在事故发生前是西安双生嘉宝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中介服务部员工,月基本工资是1000元。被告李某借用李某某的二轮摩托车从市区骑到豫灵镇,在张某、张某女、李某喝过酒后由张某驾驶该车回市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了张某女在该次事故中也有重大过错承担10%的责任,张某承担70%,李某承担20%,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民事判决。

  关于本案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被告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因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并且,张某女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诉,视为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承认,其民事责任分担上应当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来承担,所以被告李某不应当单该民事赔偿责任。

李某某也应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没有实际控制该机动车辆,应当由实际控制人来承担。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的所有人没有实际驾驶车辆,是不可能控制不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一概让车辆的所有人来承担连带责任,这显然是不利于车辆所有人。因此李某某也应当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张某应当承担,李某也应当承担,同时李某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在该交通事故中李某也存在过错,在交通事故不能一概而论的依据事故认定书来划分赔偿责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当事人双方赔偿责任的最终判定。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车辆所有人也应当赔偿。因为,该车辆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将会得到公安机关200元到2000元的罚款,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而没有阻止,应当对该事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两种观点我认为第二种观点能有立足之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属于一般侵权,根据我们侵权理论在一般侵权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只要一方存在过错就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的情况下依据事故认定书来作为赔偿划分的标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因为其是公安交通部门依据专业的技术、设备经勘验、调查后制作的一种公文书,汇聚了公安交通部门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并能够真实的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其在证据的效力上也大于其它证据的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事故责任的一个陈述不是对双赔偿责任的最终判定。【(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吴庆宝主编(2008年)P212】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的应当以实际的情况来划分赔偿责任。结合本案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李江展没有责任,但经过庭审中可以证实其在该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对该次事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关于在借用车辆中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该由谁为赔偿责任的主体?我们认为应当由实际驾驶人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辆交由未领取机动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驾驶机动车辆属于行政许可,只有在经过行政机关给公民颁发了驾驶证以后才可以驾驶机动车辆。如果没有经行政机关颁发机动车辆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时,车辆所有人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还应当承担与实际驾驶人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如果以后车辆所有人不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这必定减少一部分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种: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该由谁为赔偿责任的主体?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实际驾驶人来承担赔偿。同说认为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来说就是由实际控制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时,车辆所有人没有实际控制车辆,并且借给的是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在交通事故中车辆所有人没有任何过错。若再让车辆所有人与实际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悖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不分具体情况一概由实际控制人和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失法律的公平。

  综上所述,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作出了张毅承担70%,李江展承担20%,李晓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民事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责任编辑:焦迎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