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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审判工作 主动服务大局
作者:灵宝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九翔  发布时间:2009-06-08 16:25:42 打印 字号: | |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承担的重大政治与法律责任。总起来看,大局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是指国内外基本形势和基本任务,是指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那么基层人民法院如何才能立足法院审判工作,自觉主动服务大局呢?在这里,我仅结合工作实际,就基层人民法院如何贯彻服务大局理念的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正确把握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特点,确立服务大局的理念

  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院工作独立性的特点,提高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自觉性。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特殊地位和权力。这种独立性,对于保证人民法院以中立的地位,公正地调整和裁决社会矛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独立性并不意味着法院工作可以脱离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恰恰相反,法院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大局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贴近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价值。

  虽然各级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职责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不同层级法院法定的职能不同,行使的职权不同,承担的任务不同,发挥的作用不同,对服务大局的要求和服务大局的方式和手段实际上也有所不同。我认为,基层法院服务大局的基本方式就是公正高效地处理好各类案件,同时指导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因此,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案件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和两个效果的统一,就是服务了大局。

  我们知道,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一般都会通过立法反映和体现大局要求,事实上许多法律都包含了大局的精神和要求,因此,只要我们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就能够实现服务大局的要求。但是,有些法律条文中的大局精神要求,是原则的、抽象的,需要我们在处理案件时结合具体案情、具体社情、具体民意等确定;有些法律,制定时所立足的大局精神要求,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而改变了,或者立法当时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已经变成了次要矛盾,这就需要我们根据矛盾的变化或形势的发展,与时俱进地把握法律中的大局要求,不能机械司法,抱残守缺;还有一些法律之中的大局精神,本来就是灵活的、不确定的,甚至立法时没有考虑到,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大局的发展和要求,赋予法律以新的大局精神,提高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

  因此,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来说,最好的服务大局方式就是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或其他法定职权,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一定要防止脱离本职工作空谈服务大局,使该办的案子不办了,该搞的工作不搞了,从而背离服务大局的初衷。服务大局,就是要落实到搞好工作上,改进工作作风上。因为服务大局与正确执行政策和法律是有机统一的,是通过正确执行政策和法律来体现、彰显的。

  二、结合地域特点和发展规律,确保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服务大局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根据大局的特点决定服务大局的方法与途径,做到因地制宜,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来说,树立正确的大局观,就要求人民法院提供的司法服务,必须是个性化的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就必须正确把握当地发展特点,主动服务当地发展大局。

  今年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抢抓机遇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严峻考验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和冲击正在逐步显现。这些影响和冲击,有相当一部分转化为法律争议,通过诉讼,进入到人民法院。尤其是去年下半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一是经济状况不景气,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侵犯;二是企业破产和劳资纠纷增多,各种群体性事件呈高发趋势;三是各种社会矛盾增多和激化导致大量诉讼,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在严峻的形势下,法院工作职能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工作成效是否得到充分表现,都必须放在服务大局中去彰显,由服务大局的效果来评价。

  因此,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千方百计保增长,尽心竭力保民生,全力以赴保稳定。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找准司法工作服务大局的着力点,把保障和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置于法院工作的首位,重点审理好企业改制、金融、房地产等经济运行中的各类热点案件,大力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好开发商、投资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和正当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持续健康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其次要服务和谐稳定大局。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破坏“三电”设施等刑事犯罪,积极开展集中整治农村治安、城市治安突出问题专项活动,全力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注重调解手段的综合运用,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平息各类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正确把握人民群众的诉求,为人民群众提供个性化的司法服务。

  王胜俊指出,人民法院必须牢牢把握社情民意,把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人民法院谋划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真正认识民意,才能把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期待作为人民法院确立工作思路的依据,制定司法政策的依据,谋划司法改革的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畅通获取社情民意渠道,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人民法院应当努力创新服务大局的新形式,拓宽为大局服务的新渠道:要注意运用工作部署、专项工作、情况通报、新闻发布、法治宣传、司法建议、典型案例、公开宣判等有效方式,着力拓展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的功能。要善于运用网络和平面媒体,延伸个案的服务大局作用,大力宣传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成绩与形象;要因地制宜,寻求最有效的方式服务大局,最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方式服务大局,最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的方式服务大局。

  “不告不理”的被动性是法院工作的又一个特点。基于这个特点,不少干警习惯于坐等案件上门,而很少考虑如何主动服务大局的问题。而实践证明,法院业务工作被动性的特点,并不排除主动服务的可能性。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来说,所接触的当事人大多法律素养不高,无法严格地按照控辩式庭审方式要求,进行举证质证以及辩论,如果我们一味地坐堂问案,片面强调程序正义,就很难取得双羸效果,更谈不上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2007年8月份以来,我院实施了“法官下基层,法律进乡村”工程,鼓励法官走出法庭,深入基层,通过案件巡回审理,指导民调组织,进行法律服务,加大法制宣传,不仅化解了大量的纠纷,减轻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对于巩固第一道防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坚持发扬这些好的做法,在依法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的同时,做好法院业务的向前向外延伸,进一步增强法院服务大局工作的主动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努力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大局是确保法院工作正确发展的首要前提,同时法院的工作也离不开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在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三个融入”,即坚持主动融入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主动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主动融入党委政府的各项中心工作,通过服务大局取得的成效凸显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扩大法院工作效应。坚持主动和超前服务,提前谋划依法提供司法服务的措施。坚持全面和重点服务,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并做好跟踪服务,促进又好又快发展。

  最后,我们还要主动将服务大局与支持、巩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紧密结合;服务大局与支持、监督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紧密结合;服务大局与配合其他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紧密结合;把服务大局与共同营造良好的大局结合起来,把服务大局与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结合起来。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