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只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杨明一气之下挥起拳头将同村村民乔森打伤,而这种不理智行为的后果往往就是一方受伤,另一方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明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令被告人杨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森医疗费1548.39元,护理费52.75元,误工费10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营养费100元等各项费用共计1856.64 元。
2008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杨明在阳平镇第二中学门口与本村的乔森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后被告人杨明用拳头将乔森左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乔森伤情评定为轻伤。乔森伤后分别在灵宝市阳平中心卫生院、金城医院治疗,共住院5天,花去医疗费1548.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明因其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森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