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租用他人汽车,本来是为了出行方便,可是36岁的张旭却用租来的轿车作为抵押用来借钱,钱到手后,他又趁机偷偷将汽车开走还给车主,使债主苦不堪言,“车财两空”。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旭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张旭将违法所得的30000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任某。
张旭是卢氏县东明镇某村的一位农民。他曾因犯侵占罪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被告人张旭以每天付150元租金的方式,将卢氏县南某的豫MA9609桑塔纳车(该车户名为高某)租到手后,给任某谎称该豫MA9609桑塔纳车是其亲家高某的,其亲家高某因打架被公安机关抓获,急需用3万元,并以该车作抵押,从任某手中借款30000元。2008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旭偷偷将抵押车辆开走交给南某。之后,被告人张旭既不归还欠款,也避而不见任某。2008年12月4日,任某等人将张旭控制后报警,民警遂将被告人张旭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旭原犯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