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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挑衅戳伤人 莽少年判三缓四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9-05-22 09:05:07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年仅15岁的晓明初中肄业后就一直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一天他偶遇曾经的朋友,无缘无故拿起匕首在其面前晃动挑衅,二人由此发生争执,晓明一怒之下竟用匕首将朋友戳成重伤,可谓是“轻狂少年持刀伤人,自食恶果锒铛入狱”。未成年人犯罪令人担忧,这起血案再次敲响未成年人教育的警钟!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晓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晓明是灵宝市阳店镇某村的一位农民。2008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晓明在灵宝市阳店镇晓坞村与曾在其家住宿上学的陈峰相遇,被告人晓明持匕首在陈峰面前晃动,陈峰对其进行指责,二人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晓明即持匕首朝陈峰胸腹部、腿部等处连戳数刀,致使陈峰受伤。经灵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峰伤情评定为重伤。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晓明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陈峰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陈峰的法定代理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晓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晓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被告人晓明的家属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法院依法从轻对被告人晓明做出如上判决。(文中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