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引卜的案件审理结束了,看到下面在座的各位,我忽然想到了“自由”二字,大家不知道看过这样一部电影没有:《刑场上的婚礼》,当两位革命先烈在刑场上英勇就义时说过这样一首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虽然诗中所说的“自由”是指中华民族的独立与自主,劳苦大众的解放与自由,但是,由此可以看出,自由对每个人来说是多么珍贵。失去自由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想必你们深有体会。那么,今天我就从自由二字上引深谈两点。
第一、在座各位为什么能失去自由。勿庸置疑,因为触犯了法律。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97刑法共计452条,规定400余种罪名,每种罪名都有具体的量刑标准,大家在这里可能都学习一点,略知一、二。你们触犯的不知都是那些罪名,但究其原因,不外乎贪欲、色欲、骄横、暴力等因素充斥了你们的灵魂,迷失了你们的方向,才使你们走上了犯罪道路,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家庭温暖,失去了劳动的快乐和收获的喜悦。希望在坐的各位能从灵魂深处反省自己,认识自己犯罪的根源及危害后果,今后重新踏入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二、犯罪后如何减轻自己的罪行,早日获取自由。刑法对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作了很多、很明确的规定,今天我只谈自首和立功问题。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这是标准的投案自首。
最高院关于自首与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了明确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三、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 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六、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七、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自动投案并不等于就能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同时还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以上均视为有立功表现。
以上是刑法及解释对自首及立功所作的明确规定,之所以对自首和立功谈这么多,是想让大家有所启发。一个人犯了罪后,怎样才能减轻自己的罪责,弥补造成了损失?那就是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深刻悔罪,揭发犯罪,制止犯罪。只有这样,才能争取宽大处理。今天,大家也看到了,被告人张引卜伙同他人盗割通讯电缆价值5000余元,按照刑法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他在逃避几年以后,最终还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因此,给了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今天选择在这里开庭,目的就是让走上犯罪道路的人们能够知道悔悟,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做一个回头浪子。如果大家能做到这一点,作为一个法官,我会感到欣慰。最后,希望大家能够悔过自新,洗心革面,告别过去,积极改造,重新塑造一个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