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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琐事起争执 致人轻伤方悔恨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9-05-19 08:52:14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一名中年男子醉酒后在回家的途中将同村村民的一辆独轮车碰翻,这本是小事一桩,可是双方火气都不小,“口角”升级,大打出手,最终“两败俱伤”---独轮车主的妻子身受轻伤,花去了不少的医药费,而中年男子触犯刑律获得徒刑并罚金。因为当事人的不理智,才给自身和他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5月11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林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令被告人张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红医疗费7029.65元,鉴定费680元,营养费130元,误工费1611.2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15406.4元,共计28487.25元。

  2008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林酒后在灵宝市焦村镇某村的一个路口将本村村民冯某推的独轮车碰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厮扯、打架,期间,冯某的妻子赵红及儿媳妇到场,也上前发生拉扯,在厮扯过程中,被告人张林将赵红推倒在地,致使被害人赵红腰椎受伤,双方被群众挡架、拉开。当天晚上被害人赵红先后被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后经鉴定,被害人赵红伤情评定为轻伤。2009年4月17日经三门峡桃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红的损伤为九级伤残。

  另查明,被害人赵红受伤后在灵宝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及洛阳正骨医院检查、治疗,住院13天,先后花去医疗费7029.65元,交通费1500元以及鉴定费6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林在与他人发生争执以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被害人赵红实施了推倒在地的行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林的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林对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红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在许多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双方多是因一些小事而发生争执,但双方互不相让,最终导致拳脚相加,甚至动刀伤人,其后果往往就是一方受伤、另一方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彼此间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后,如果有一方或者双方都能够忍让一些,控制一下情绪,就可以避免很多伤害事件的发生。(文中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