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一名司机因为无证驾驶,撞上了两名随意横穿马路的路人,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当大家在谴责无良司机的时候,也一定要记住,千万不要为图省事方便横穿马路,多走两步就有斑马线,一切都要以人身安全为第一。只有司机和行人都遵守交通道路安全法规,才会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超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红在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医疗费5881.85元,营养费128元,误工费427.2元,护理费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其诺基亚手机损失酌情折价为1000元,共计7757.05元。判令由被告人李超承担其中的80%,计6205.64元,扣除已经赔偿的5000元,李超还应赔偿余下的1205.64元。
2008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超无证驾驶豫R90566号面包车沿灵宝市市区函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方商务酒店”门前时,撞上了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梦、王红,造成被害人王红受伤,被害人张梦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超驾车逃离现场,到灵宝市区东车村路口拨打110报警并弃车,公安人员到场将肇事面包车扣押。被害人张梦被送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梦系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破裂死亡。被害人王红伤情评定为轻伤。该事故经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李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梦、王红横过公路,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行,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11月19日,被告人李超主动到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红受伤后在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先后在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阳平镇中社村卫生所共花去医疗费5881.85元,本案发生时,王红系灵宝市轩瑞温泉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月工资800元。其诺基亚手机2008年5月9日购买时1950元,在本次事故中受到损失。
2008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超已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红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形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超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超对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红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