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盗窃成性,屡教不改,最终被外婆送入监狱。2009年5月13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亢安宁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已经22岁的亢安宁是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农民,2007年11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满释放后亢安宁一直想成就一番事业,苦于缺乏资金,2008年11月30日12时许,亢安宁来到尹庄镇尹庄村其外婆王某的租房处,蹬开房门,在屋内乱翻,没有找到钱,冲动之下,亢安宁便将外婆停放在屋内充电的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偷走,骑到旧货市场销赃得款200元。外婆发现后,伤心到了极点,想到家里实在管教不了他了,于是,王某便亲自将亢安宁送进了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亢安宁盗窃自己亲属的财物,价值1977元,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亢安宁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遂依法做出了上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