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一辆重型货车因驾驶员驾车时一时疏忽,撞到高速公路设施,在车子失控的情况下,和前方车辆来了个“亲密接触”,追尾撞到前方车辆,最终导致了一场惨剧的发生。4月3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欣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8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欣驾驶重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846KM处时,撞击高速公路设施后车辆失控又撞击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党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尾部,致使坐在其车内的小东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08年10月18日死亡。2008年10月18日,小东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小东系颅脑损伤合并多种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欣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欣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