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工人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灵宝市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审理中铁三局孟庆龙交通肇事(逃逸)一案,我作为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借此机会,就案说事,就案说法,和大家聊聊“安全出行、安全生产”方明的问题,希望大家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小心谨慎、平平安安、生活、生产,一切都好。
1、第一个问题谈谈“交通安全法和我们工人的关系”:
刚才开庭时,大家都听了,孟庆龙交通肇事是犯法了、近监狱了,他犯的是什么法?大家都会说是“刑法”。不错,但是答案不完全正确,为什么呢?大家想想,他的责任认定书中首先讲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所谓安全法的这两条,“第八条规定的是车辆必须登记上牌照”,也就是说“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开车一定要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踩油门和踩刹车”即“机动车驾驶人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饮酒的、吃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或者患有妨碍安全疾病的,过度疲劳的,都不能开车。 任何人不能强迫、指挥、纵容这些人违法驾驶机动车。”对照这两条,咱们的孟庆龙是先犯的小法,“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这样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是: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最重的是拘留。
可是孟庆龙却被刑拘了、逮捕了,他第二违反的才是“刑法”133条,致死或者致人重伤以上,负主要责任以上,就可以判刑三年以下,情节恶劣的(比如说逃逸、死亡二人以上等等),就可以判刑三年至七年了。孟庆龙之所以犯了小法,又犯大法,就是在平时小事不注意造成的,大家看对不对?
看看我们周围的工程车,个个都在几十万、上百万元,但是,这些车都没有牌照,那么,这是不是违法了?这些值得我们工人朋友们和我们的车间、班组管理同志们反思。我希望通过今天的这起交通事故、犯罪案件,我能中铁公司能够从重吸取教训,把各项生产安全隐患灭下去,不要再有第二个“孟庆龙”发生了。
第二个问题:谈谈依法从事安全生产就是我们工人对自身利益的有力保护
先从一起工伤事故谈起,“某个工厂工人王小六,酒后在上班路上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一辆汽车相撞,王小六经医院抢救严重受伤,五级伤残,肇事司机逃逸了。王小六的单位虽然已经为王小六上了工伤保险。但王小六到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告知:因王小六是酒后无证驾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这下大家清楚了吧,安全不是儿戏,生命不能重来!安全问题、守法问题不仅仅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对于我们工人自身合法利益的有力保护,只要我们依法生产,安全生产,事故也就会离我们远去,退一步说,即使发生了事故,我们没有违法的行为,就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险救济、制度救济以至于社会救济,最终是维护了了我们自身的利益。
第三个问题:谈谈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他们分别是《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的“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等。这些罪名听起来就够吓人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2006年6月29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1号主席令,修改了部分刑法条文,加重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刑罚,从原来的七年加重到最高刑15年。所以我在这里着重谈谈“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将134条刑法修正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说象我们中铁这样的建筑企业以及“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违法了,要么“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一定的人员(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财产损害、损失(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就够上犯罪,相应的予以追究、判刑。
这些事说起来容易,就是那么几个数字,我们谁也不想它实际发生,尤其是不能在我们中铁三局这样的国家特大型企业发生,我衷心的希望我们中铁三局学习好、执行好各项安全生产法规、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本单位的第一要务来抓,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落实,各位职工从“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
今天 “法官下基层”“送法律到企业”的简单讲解并不能解决我们企业遇到的所以法律问题,将来如果大家在实际生产、生活中遇到什么问题,可以与我们法院、法官联系,我们一定热情、周到为企业服务、为各位工人朋友服务。
谢谢大家?
20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