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法官论坛
保险业务员过错保险公司应担责
作者:李国旺  发布时间:2009-05-07 08:44:38 打印 字号: | |
  案情原委

  灵宝市民王先生1998年2月经在保险公司做业务员的朋友张先生介绍投保了一份88鸿利终身保险,并交纳了首期保费11150元。一年后,王先生又向张先生交纳了二期部分保费5000元,经双方协商下余的6000元保费由张先生用欠王先生的欠款代为垫交。之后张先生不但没有垫交下余的6000元,还将收取王先生的5000元据为己有。2000年3月,张先生携王先生的保险单、身份证等材料到保险公司以王先生的名义办理了退保手续,并将领取的退保金据为己有。2001年12月份张先生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刑。此后王先生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退还保险费事宜均未果,2006年9月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退还其保险费22150元。

               争议焦点

  王先生认为:张先生作为被告公司的业务员,在授权范围内收取其保费,其效力当然及于被告,在其未授权张先生办理退保手续的情况下,被告未按规定操作擅自解除保险合同,给其造成的保险费损失理应退还。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虽然在其公司投保并交纳了首期保费,但其委托张先生早在2000年已终止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告消灭,原告又未向其公司交纳二期保费,故原告要求公司退还保险费无理无据。

审理判定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申请,又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仅凭其工作人员手持原告的身份证、保险单等材料认定原告授权其工作人员王先生办理退保手续并解除了原告的保险合同。其解除行为存在严重瑕庇,为无效行为,因被告的解除行为双方的合同已无法履行,原告要求退还保险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退还原告王先生保险费16150元。

               法理评析

  本案系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首先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张先生作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是代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王先生也是出于购买保险的目的交纳保费的,并且保费是要通过张先生这个保险代理人交给保险公司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该纠纷中,张先生代理保险公司收取王先生保费行为的法律后果毫无疑问的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其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程序存在瑕疵。《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未经原告申请,又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仅凭其工作人员手持原告的身份证、保险单等材料认定原告授权其工作人员办理退保手续并解除了原告的保险合同,其解除行为程序不合法,存在严重瑕庇。

第三,王先生有权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其退还保费。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有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履行了保险费交纳义务。《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现在双方的合同已无法履行,王某要求退还保险费,理由正当。

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客观、公正、合法的。

相关提示:保险业务员可以随时随地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直接收取投保人的保险金是保险公司通常的做法,但这种经营方式本身存在漏洞,为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建议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最好亲自到保险公司,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另外保险公司也要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规范保险业务员的代理承保行为。
责任编辑:焦迎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