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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内又犯罪 撤销缓刑入牢笼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9-05-06 10:27:06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现年40岁的黄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满释放之后又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而释放。得到宽大处理的他本该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重新做人,可是他依旧不知悔改,在与村民因为琐事发生纠纷而大打出手,致人轻伤,最终咎由自取,获得实刑。4月22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明有期徒刑一年,前罪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黄明是灵宝市函谷关镇某村的一位农民,2008年6月27日18时许,灵宝市函谷关镇店头村一组组长黄某某等人清理本村垃圾土到被告人黄明家门口时,被告人黄明阻止拉土并且和黄某某发生争执、厮打,在相互厮打过程中,黄明持砖块向黄某某头部打了一下,将黄某某打伤,事情发生后,被告人黄明将黄某某送到诊所治疗。后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黄明于2007年2月25日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2007年2月25日起至2012年2月24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明在与他人发生争执以后,持砖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