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明明知道所收购的摩托车是被盗车辆,但是为了贪点小便宜,一名男子竟然心存侥幸,将被盗摩托以低价收购,真可谓是“知法犯法收赃车,贪图便宜反失财”。4月17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收购赃物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令被告人常某缴纳罚金4000元。
39岁的常某时灵宝市西闫乡某村的农民。2009年2月9日晚10时许,在灵宝市宾馆南十字路口,被告人常某明知摩托车是偷来的情况下,仍以600元的价格从两个年轻人手中购买一辆牌号为豫MCB958红色济南轻骑125型摩托车。经查,该车为白某当晚在灵宝市西华公园对面大院中被盗的摩托车。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2230元。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根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常根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了所得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