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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多次终落网 黄金之城得太平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09-04-16 11:18:47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灵宝市境内资源丰富, 尤以金、铅储量居全省之首,素有“黄金之城”之称,这虽为当地百姓谋得了福利,但也招来了诸如余建新此类心怀不轨之徒,他们为了满足自己贪婪的私欲,专门抢劫盗窃金店,4月10日,灵宝法院对这伙案犯进行了宣判,以抢劫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余建新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喻红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娄春瑞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余建新、喻红江、娄春瑞等人分别结伙,携带枪支、棍子等作案工具,先后四次分别窜至灵宝市豫灵镇老葛金店、阳平镇夏太福金店、灵宝市涧东市场附近戴丁华的金银加工店、灵宝市莲池巷西出口喻宏辉金银加工店实施抢劫。其中被告人余建新共参与抢劫三次(两次未遂),价值1800余元,并致受害人受伤;被告人喻红江参与抢劫一次,价值27400余元;被告人娄春瑞参与抢劫一次(未遂),并致受害人受伤。

  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余建新、喻红江等人分别结伙,先后三次分别窜至灵宝市故县镇葛精员金店、谌伟模住处、阳平西街龙腾金店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余建新参与盗窃三次,价值62500余元;被告人喻红江参与盗窃两次,价值48000余元。

  2006年五、六月份被告人余建新伙同他人窜至青海省化隆县购买仿64式手枪两支,子弹多发。2008年8月20日公安机关从余建新住处提取到手枪两支,子弹17发,经鉴定,两只自制手枪均能正常击发制式64手枪弹,子弹为制式64手枪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建新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入户、多次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以上行为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喻红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盗窃过程中,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喻红江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娄春瑞伙同他人持枪入户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余建新因抢劫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外两起抢劫犯罪,其抢劫犯罪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建新归案后还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的盗窃犯罪事实,其盗窃犯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建新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被告人余建新、喻红江检举揭发同案犯其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均属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