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原本信誓旦旦的向借款方承诺可以发放贷款,然而在借款方办理他项权证之后却违约不放贷,如此之“放鸽子”,给借款方造成的损失理应担责。近日,灵宝法院民二庭成功调处了一起灵宝市金融系统首例不放贷给借款方而造成损失的赔偿案件。
在原告金龙家具城诉被告灵宝市信用社车站路信用社违约不放贷损失赔偿案中,金龙家具城向车站路信用社递交借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该信用社审核材料并调查之后承诺发放贷款,并让金龙家具城去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抵押,金龙家具城依照约定办理了他项权证,花去了相当一部分费用,然而再次去该信用社填写借款手续时竟被告知不予发放,金龙家具城一纸诉状将该信用社告上法庭,从而引起诉讼。
灵宝法院民二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彭贯斗对该信用社庭前释法,辩法析理,阐明承诺的契约性质及违约责任,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该信用社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原告金龙家具城的谅解,并申请撤诉。该案在灵宝市金融系统尚属首例,其法制教育的意义远远超出案件本身,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