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俗语有云:“兔子不吃窝边草”,但家住灵宝市阳平镇某村的王晓明这只“兔子”却专捡“窝边草”来吃,专门盗窃阳平镇的人家,祸害乡邻的他最终换来法院对他的制裁,4月2日,灵宝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晓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同时对王晓明违法所得100元也予以追缴。
2008年11月份的2日、3日、9日三上晚上,被告人王晓明窜至灵宝市阳平老西街冯爱霞家、阳平卫生院住院部、阳平镇西常村幼儿园,三次盗窃作案,窃得红色“狗狗”牌12型折叠自行车一辆一辆、手机两部、电视机一部、步步高VCD机一部。经评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4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晓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同时,被告人王晓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晓明归案后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王晓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