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一张12年前的欠条引发债务纠纷,原告宋某讨要被告于2007年5月份还款时未支付的利息26万余元。近日,灵宝法院民一庭一审审结了这起债务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7年8月10日,被告某村组借原告宋某现金1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一份,注明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由于被告欠债较多,截止2006年4月底,债务累计超过600万元。唯一的财产作为信用社贷款抵押物已被查封,即使被法院拍卖仍不够归还银行和信用社的债务。被告在征求各债权人同意放弃利息后,人民法院将财产解封,由被告自行变卖,以变卖资金归还多名债权人的债务。 2007年5月,被告最后归还原告剩余借款10万元时,原告出具领条一份,注明款已还完。 2008年12月24日,原告却以被告只还清本金,未还利息为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26万余元,诉至本院,引发本次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原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所提供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在债务较多,无力全部偿还的情况下,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各债权人协商,各债权人放弃偿还利息的要求,被告仅归还本金。被告还款时,原告出具有领条,并注明款已还完。故原告在放弃借款利息,被告已经还清借款本金后,再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