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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后恼羞成怒 持刀报复陷囹圄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09-04-02 09:17:41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双方若因琐事发生口角,本应理性对待,和和气气的解决事情,在发生冲突之后,人们也往往会谴责最先动手打人的一方,然而44岁的王忠臣在被对方持木凳打中头部之后,并不理智的面对,反而恼羞成怒,“以暴制暴”,情急之下拿起一把刀将对方砍伤,最终为自己的“动口又动手”付出代价。3月24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中臣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8年9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王中臣与程传刚在灵宝市涧东菜市场发生口角,程传刚与其内弟刘某(后因故意伤害他人被灵宝市公安局处以罚款300元)对王中臣进行殴打,刘某从其旁边的一个摊位上拿了一把木板凳朝王中臣头上打,王中臣被打后跑走,程传刚追赶,被告人王中臣情急之下从菜市场一个卖肉的摊位拿了一把剔骨刀返回将程传刚左大腿刺伤。事情发生后,被告人王中臣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自称被人殴打。公安人员到场将涉案人员带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传刚伤情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中臣在与他人发生争执以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本案被害人程传刚与其内弟刘某对王中臣进行殴打,负有过错,可酌情对本案被告人王中臣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中臣因同一事实被灵宝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行政拘留羁押期间依法应予折抵刑期。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