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年仅22岁的张阿锋真可谓是贼胆包天,竟然选择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抢劫。如此猖狂的飞贼,必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张阿锋于作案时被当场抓获,3月24日灵宝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阿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2月4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张阿锋窜至灵宝市西华村通往西华大寨子的半坡途中,趁行人张某不备,从后面搂住张某的脖子实施抢劫。张某反抗并将张阿锋的左手咬伤,此时,张阿锋强行将张某口袋内的一部三星手机掏出后逃跑,后被张某的亲友追赶并抓获,所抢手机也追退还给被害人。经评估,被抢手机价值9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阿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