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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年盗窃成瘾 自吞苦果后悔已迟
作者:葛旭  发布时间:2009-03-24 09:45:40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杨某,其“盗龄”却不短,曾因盗窃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各一年,两次的教养仍然未能阻挡他的行窃之路,盗窃成瘾的他仅在解除教养后的第三天就故病重犯,伙同他人疯狂行窃,最终杨某为自己的无知行为付出了牢狱的代价,3月19日,灵宝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2008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伙同闫某(不够刑事责任责任年龄)预谋后,骑摩托车携带剪子,窜至灵宝市焦村镇乡观村,将该村的通信电缆剪断,因未能将线拉下来,二人离去。2008年10月10日下午三时左右,被告人杨某又伙同闫某骑摩托车,携带剪子,窜至灵宝市尹庄镇第三高中附近一巷子,盗剪通信电缆20米,致使220余户电话不能正常使用,后二人将通信电缆烧成铜丝,销赃得款200元挥霍。2008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杨某伙同闫某、张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先后窜至灵宝市焦村镇两户村民苹果园内,盗窃秦冠苹果,并卖给苹果收购点,得款共计140元,并挥霍一空。2008年10月15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杨某又伙同张某、闫某、李某(不够刑事责任年龄)预谋后,窜至灵宝市焦村镇乔沟村,将该村村民赵赞祥放在自家责任田地头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盗走,胆大妄为的他们骑着该三轮车,又窜至焦村镇某村民苹果园,盗走其秦冠苹果380公斤,卖给焦村镇某苹果收购点,得款159.6元挥霍。经鉴定,被盗农用三轮车、苹果共价值14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国旺